承诺放款期限 = 给自己“挖坑”

  • 来源: 广州日报
  • 2017-09-03 08: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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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购买二手房需要,李女士于今年6月份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一笔80万元的住房贷款。银行方面核准批复为25年还清本息,但是,由于信贷形势的变化,至今仍然没有完成放款,卖方表示按照当时买卖合同,半年之内没有收到尾款,逾期要每月收取成交价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李女士问:由于银行没有承诺放款期限,而自己面临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单方面和银行解除贷款协议,而另外筹集资金完成交易? 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苏崎: 只要取得卖方的书面同意,贷款申请人可以单方面向银行提请撤销贷款合同,通常情况下银行会同意。 在当前政策性收缩银根的背景下,买房人应当充分考虑银行放款节奏放缓的因素。尤其是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不要轻易承诺支付放款的期限。 责任编辑:罗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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