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后房产该归谁 购房应谁购买谁署名

  • 来源: 理财周刊 作者:陈丽 邢力
  • 2011-08-09 1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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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构筑温馨的小家而买房,无奈尚未步入婚姻殿堂,却先因房子而反目,王瑾和朱秀海的一场房产争夺官司,留给了许多恋爱中的男女怎样的思考呢?

今年29岁的王瑾(化名)是江苏人,来上海多年打拼后,如今经营着一家服装店。原本准备和男友结婚的她,如今面对结婚不成,却因房产而反目的现实,只能一声叹息。

欢欢喜喜买下婚房

王瑾对记者介绍说,她和前男友朱秀海(化名)本是同一所职业高中的同学,朱秀海是高她一届的学长,因两人均在上海的同一工厂实习认识,后来建立了恋爱关系,开始租房同居。时间久了,两人都意识到今后要长期在上海生活,没有房子是万万不行的。面对一年更比一年高的房价,两人都认为“伸头一刀,缩头一刀”,晚买不如早买,于是开始商量买套婚房准备结婚。

经过一番比较,他们相中了位于嘉定区的一套二室户的小房子。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书时,由于当时正巧王瑾没有携带有效证件,买房人一栏只写了朱秀海一个人的名字。王瑾称,她当时一心想着买了房就可以准备结婚了,根本没想过房子在谁的名下。

为夺房产各执一词

当和朱秀海彻底决裂后,王瑾将前男友告上法庭。王瑾认为她有理由将房产证办在自己的名下,她愿意向前男友支付相应补偿款。王瑾说,她和朱秀海同居生活后,两人的财产不分彼此,自己经营服装生意的收入用来偿还购房所欠的债务;双方一起购买的房屋已支付近30万元首付款,首付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两人同居期间的收入也是合并在一起共同使用的。然而王瑾对自己具体出资情况无法提供证据。

不过王瑾认为朱秀海曾经向开发商出具过一份声明,该声明可以证明房屋属于两人共同出资;朱秀海还曾向自己出具一份申明,约定房屋暂由朱秀海使用,朱秀海自2008年元月起每月支付自己1000元,该费用是朱秀海支付给自己的房屋占有使用补偿款。而另一份声明是双方协商用共同的积蓄购买轿车,两年后过户给王瑾所有。据此,王瑾认为这套房子理应有她的一份,她只是要拿回自己应得的财产。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那边厢,朱秀海的说法却和王瑾的大相径庭。在法庭上,朱秀海声称自己与王瑾仅仅是恋爱关系,没有同居生活事实,而且所购房屋的近30万元首付款全部是自己父母出资,王瑾父母没有出资。朱秀海为此提供了其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

至于王瑾提到的声明,朱秀海认为该声明是以两人结婚为条件而出具的,是附带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未能结婚,故该赠与的条件不成立,应属无效,王瑾对系争房屋没有权利。况且朱秀海自己保留的协议书原件中买房一栏的姓名,已经由朱秀海和王瑾两人变更为朱秀海一人。朱秀海认为其本人保留的协议书是在两人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进行了更改,但该意见遭到王瑾的否认。至于房屋占有补偿款等申明,朱秀海说均是在王瑾一直骚扰自己的情况下无奈出具的,事后他也没有实际履行,故该申明应属无效。

一审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瑾主张双方之间有同居生活、经济收入合并的事实,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且该主张遭到朱秀海的否认,因此法院难以采信王瑾的主张。王瑾主张该房屋已支付的房款中包含王瑾及其父母的出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而朱秀海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法查询的交易明细均表明房款均从朱秀海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支取,故王瑾主张该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亦难以支持。

对朱秀海出具的声明,虽然声明中称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并无相应证据证实王瑾对房屋有所出资,故朱秀海的声明实际是其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而愿意将王瑾的姓名添加上去,从而使购房协议书的买方更正为朱秀海、王瑾。但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最后并未办理,朱秀海在权利登记前可行使撤销权,事实上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朱秀海已通过开发商将其协议书中的买方更正到自己名下,并加盖了公司更正章予以确认。由此可见,王瑾仅以朱秀海为了购房协议书中添加王瑾姓名而作出该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声明为由,向朱秀海主张房屋产权办至王瑾名下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朱秀海向王瑾出具的两份申明,因申明中未明确每月应支付王瑾的1000元系房屋占有使用费,朱秀海也没有实际履行每月付款1000元及购置轿车的行为,故对王瑾要求朱秀海每月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补偿款的请求,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王瑾请求房屋产权办至其名下,由其给予被告朱秀海相应补偿款,以及朱秀海应向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补偿款等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未婚同居最好签财产协议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徐丹红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已经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现代都市人的生活中。虽然共同买房体现了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在这个飞速变化的时代,许多事情都是无法预测的,万一两人最终分手,就必然会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显得极为重要。

我国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家庭关系,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属于家庭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就不能再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想要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最好在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此外两人最好签订一份详细的财产清单协议,从而将两人各自的财产明确化,从而根本上避免今后分手时的争产问题。

理财金手指购房应谁购买谁署名

这起案件看似普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屡见不鲜。透视这起案件背后的恩怨情仇,可以发现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

从理财的角度看,对于购买房屋这种价格昂贵的家庭重要资产,一般还是应该遵循“谁购买谁署名”的原则。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也应该在房产证上写明双方的出资比例。否则一旦热恋走到了尽头,往往会为此类房屋等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在这个多变的时代,在处理房产这类重大资产的问题上,未婚男女还是要多长个心眼为好。如果首付款是由一方或双方父母“赞助”的话,最好在“赞助”时就白纸黑字留下凭证。如果觉得有必要,每一笔资金都应留下收条和借条,来证明自己房款的真正来源是父母而非自己或其他人。因为万一今后分手或离婚,还可能会损害到父母的利益。

另外自己的婚前财产最好能事先公证,从而把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都摆到台面上说清楚。从法律上讲,“先小人后君子”显然比“先君子后小人”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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