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房产如何合理分割?

  • 来源: 北京时间
  • 2017-06-17 17: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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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理想中的结婚是老头偕老,每个人理想中的离婚应该就是好聚好散,中国式婚姻在结婚时就承担了太多爱情之外的条件,所以中国式离婚很少能做到和平分离的,房子成为诸多人结婚的标配,所以在离婚时房子的分割必然成为彼此争夺的焦点,当感情丧尽之后,所谓的感性也只能退居其后,理性就成为台前幕后的主导情绪了。双方都希望在破碎婚姻之后,让自己权益最大化。今天律视在线的专业房产律师王维民律师就与大家唠唠离婚后,夫妻之间的房产以及财产到底怎么分?

男方赵东方2006年购买了房屋一套,购买时的价格是18万元,赵东方首付了8万元同时从银行贷款了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等花了1万元,婚前赵某已经偿还了贷款本息共计5万元。

2008年男方赵东方与女方田苗结婚,2年时间赵东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已经涨到了41万元,小两口结婚后,房屋产权也没发生变更,产权依然登记在男方赵东方的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10万元,至此贷款清偿完毕。

但双方好日子似乎没过多久,2012年双方申请协议离婚,离婚的时候这套房产价值已增值到了90万元,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的分割有很大的争议。

双方都有自己的道理却没有公平的法理

男方赵东方认为,婚前已经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个人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偿还本息共计十万元,但是还房贷的钱都是自己的工资卡里直接扣除的,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就没有权利获得任何补偿。

女方田苗则认为,双方婚姻期间并没有约定要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候应该按照房屋的价值90万元减去购房时花的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也就是女方田某应当获得补偿款40万元。

▼个人购房共同还贷到底如何分割

那到底谁的主张合情合理合法呢?根据婚姻法相关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工资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虽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10万元钱是从赵某个人的工资卡上扣除的,也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利要求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有明文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的支付方名下时,离婚时对方房产的分割应该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人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金钱的账可以算清,感情的账却无法理清

具体到本案,王维民律师替大家算算这笔账,房产由购买时的18万增值到离婚时的90万元,期间增值了72万,男方在该房屋上的花费包括首付款8万元+契税1万元+婚前还贷5+婚后共同财产还贷5万=19万元。女方的在该房屋的花费是共同还贷部分10万元的一半,也就是5万元,对应的还贷比例男方为19/24,女方的比例为5/24,所有房产增值的72元,男方按比例分割所得财产为57万,女方所得财产为15,也就是说房产增值收益,男方张东方因补偿女方15万元。按照这个补偿表示对于双方而言是比较合理的。

最后王维民律师想通过这个案例给大家一个提醒,夫妻双方婚后的收入在没有分别财产制的协议下,都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按双方的资金投入的比较进行合理分割,茫茫人海能夫妻一场都是修来的缘分,即使无法白头偕老也不应鱼死网破,毕竟曾经你们也爱过生活过,多一分理解,少一分怨恨,离婚不易,且离且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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